2018年5月10日,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一项决议,为《世界环境公约》的谈判铺平了道路。该国际条约将指导环境保护行动的主要法律原则汇聚在一个文本中。三十多年来,从1987年的《布伦特兰报告》到1995年世界大自然维护联盟的公约草案,再行到2017年由大约100名来自南北半球40个有所不同国家和各法学领域的法学专家构成的专家组撰写的草案,国际法律界仍然敦促各国通过这样的案文。
2015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《巴黎气候协议》为环境保护建构了新的全球动力。这些案文标志着根本性的进展。然而,环境毁坏的现象依然不存在,甚至是前所未有的相当严重。
2017年和2018年的气温刷新历史新纪录。生物多样性持续较慢好转。
有适当迈进新的一步。除气候问题外,还必须制订更加全面的法律案文,确认全球环境治理的指导原则。
根据《世界环境公约》,国际社会将首次制订一项涵括所有环境领域的一般性条约。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石,《世界环境公约》是一个“都是性案文”,可以与现有各领域的条约(气候、生物多样性、废物、污染等)之间建立联系。
《世界环境公约》有意代替这些条约。忽略,它目的补足这些条约并增进它们的实行。
由于《世界环境公约》与这些条约相互相容,前者可以空缺后者的空白之处或渐渐与之相适应,以提升这些公约的效力和效率。关于其内容,这项新的条约需要体现世界上大多数宪法的标准化原则,这些标准化原则被应用于最重要的国际案文,但不具备法律价值,如1982年的《世界大大自然宪章》或1992年的《里大约宣言》。
作为基础,《世界环境公约》通过系统地搜集大多数国家现有的国际条款、宪法条款和法律规定,使所有参予环境治理的主体获益。每个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可以在其中寻找参照,以通过环境保护力度更大的法律。
基于法官之间的辩论,最高法院可以借此吸取联合的启发,以此来巩固全球环境法的基础。公民和非政府的组织的环境权利将获得强化。企业将归功于游戏规则的全球统一,这也将强化法律的确定性,并不利于公平竞争。今年是1948年《世界人权宣言》施行70周年,同时距离1966年通过的两项国际公约(一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涉及,另一项与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涉及)也有50余年,现在正是迈进国际法历史新篇章的时刻。
这就是我们敦促通过第三项公约的原因,它代表了新时代的基本原则:与保护环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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